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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企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0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本市原国有集体企业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现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管理支付工伤待遇的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确认
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定情况,填写《永康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经老工伤人员或其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签章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主管部门受理确认工伤及工伤部位后,统一报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确认老工伤人员需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市或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或事故调查报告等能证明为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2、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的,能证明事故发生或因工受伤批复等原始材料;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4、其他能够证明职工属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
(二)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未经鉴定、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伤情发生变化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金华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供老工伤人员身份证,经确认的《永康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提交原鉴定结论。 受伤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老工伤人员应当合并鉴定伤残等级,按照合并的等级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
(三)申请纳入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工伤部位,经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应缴纳的费用。用人单位将核定的费用向市社保处一次性缴足后,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享受。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规定执行。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标准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为按相应的等级,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当地最低工资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标准发放社区综合补贴。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为按相应的护理等级,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工伤医疗费:确认旧伤复发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计发标准为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发。
(五)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