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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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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不满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退休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先按现行医疗保险补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补缴后未达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不足的年限再按上一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以每年递增8%的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6%的费率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

2、本通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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