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辞退吕鑫波的请示
永康市人民政府:
吕鑫波,男,198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2008年7月参加工作,现为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吕鑫波因个人发展原因,于2012年3月提出辞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这里的最低服务年限是5年)”不得辞去公职,吕鑫波于2012年3月请假离开单位。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5月8日发出《告知书》要求吕鑫波于5月18日前回单位上班,逾期作辞退处理。
根据中共浙江省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关于转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14号)第四条、第六条精神,我局党组会审核并作出了辞退吕鑫波的意见,现报请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辞退决定。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 1、告知书
2、关于辞退情况的说明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上一篇:关于同意陈妙统辞去公职的批复
- 下一篇:关于辞退池璧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