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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稽核参保
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确保基金的足额征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申报稽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稽核对象
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稽核内容
(一)、企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工资总额确定(月缴费基数精确到十位数);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人员、机关行政工人)缴费基数按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含年终考核奖)、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确定;已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按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基本工资、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确定;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国家及市以上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物价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考勤补贴、清凉饮料费、第十三个月工资及市府年终考核奖确定。
(二)、稽核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非在编合同工)及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三、申报稽核方法
各单位应根据2010年实际工资收入如实填报并自行申报。
1、申报形式。实行网上申报,请各用人单位登录“永康社会保险服务网”(网址: www.yksi.gov.cn)首页“单位业务办理”中的“缴费基数申报”填报,填报完后提交上传。
2、时间规定。申报材料应于2011年7月25日前上传。
3、稽核。根据申报情况,我局将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稽核,并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报或申报不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望各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做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社保处:87177149、医保处:87170940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