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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改制后
遗留资产处置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永康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座落在大徐村七里经堂山背,占地面积6163.13平方米,原有职工9人,其中干部1人,固定工7人,合同制工1人。该站由市人事劳动局牵头筹办于1992年7月2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永政复[1992]41号文件批准为县劳动人事局下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1994年因市里有文件规定“机关不得办实业”,即工作人员不得到实业单位兼职,而于1994年2月11日将该站承包给当时的永康市丽州液化气供应站的吕建军,承包期为伍年。承包到期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永政[2000]3号文件精神,按照“两买断、一置换”的形式对该站进行了转制,并按照2000年5月31日的基准日对该站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总资产为1203250.50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1016916元,资产评估价值为186334.50元。
2000年底对该站在职职工进行了安置,由局里垫支安置费共计179469.18元,而该站其它资产因各种原因拖到至今未进行处置,包括1992年该站筹办时我局出资的、目前还挂帐的476224.03元。
为了盘活这块国有资产,并使其不再继续流失,我局建议对原永康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转制后遗留的问题进行处置。我局的意见是:把永康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所属的资产整体移交给市国资办,我局出资的、目前还挂帐的476224.03元由相关部门予以核销(因为每年的审计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局里垫支的179469.18元安置费由市国资办或市财政予以先行拨付我局进行平账。
以上妥否,请批示。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