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为了促进医患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效解决医患纠纷,为村卫生室和患者搭建公正、互信的协调平台,我市于2010年成立了永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永康市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
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降低一体化村卫生室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各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因医疗争议引起的经济赔偿,适用于本规定。
三、永康市一体化村卫生室医疗风险金制度是由市卫生局组织各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共同参加,降低医疗责任风险的互助共济制度。
四、医疗风险金缴纳标准为每个村卫生室2200元/年。其中市财政补助1100元/年,村卫生室自筹1100元/年,村卫生室自筹部分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征缴后划入市医疗风险金专用账户。
五、医疗风险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由市卫生局负责征集,专户储存,并根据需要定期划入市医疗风险金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六、赔偿支付:因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需作出赔偿的,村卫生室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划分情况按比例承担医疗风险赔偿金,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经鉴定,构成轻微责任的自负10%,构成次要责任的自负20%,构成主要责任的自负25%,构成完全责任事故的自负30%。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而经医患双方协商或医调会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村卫生室根据赔偿金额参照责任程度划分的比例进行自负。
七、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