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 康 市 物 价 局
永 康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永 康 市 教 育 局
永价〔2013〕5号 关于我市校车运行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农村小学: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外地校车收费水平和我市财政经费保障的原则,将我市校车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校车服务对象的学生乘坐校车的收费试行标准确定为3元/天,每天含接和送各一次。 二、凡乘坐校车的学生,必须坚持自愿乘坐原则,禁止任何强制乘车行为。 三、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可按每学期100天计算由所在学校代收,学期结束,按实际乘坐天数实行多退少补;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乘坐的天数按实收取。 四、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学校及车辆醒目位置对收费标准做好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春季学期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根据政策规定核定正式标准。 永康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