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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康 市 物 价 局 永康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文件 永 康 市 教 育 局
永价〔2013〕7号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人民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和《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10〕216号)文件规定,为更好落实市政府确定的招生政策,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收费的衔接工作,现对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中小学要切实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二、各民办中小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中“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应按学期收取”的规定,严禁跨学期进行收费。 三、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招生政策要求,近期我们将对民办中小学收费进行重新规范。请各民办中小学校如实、认真的提供生均教育成本,积极配合成本审核,以便价格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在新的标准批准和统一公示前,严禁各民办中小学校提前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四、相关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招生收费检查。对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尤其是本通知下发后仍顶风违规违纪的,要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永康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1日 抄:市人大、政协、市府办、财政局、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