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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3〕21号
关于永康市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的通知
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进行确定。经成本审核、市场租金标准调查和会议论证,并报请市府同意,确定了永康市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康市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确定为8.00元/平方米·月。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对租金标准、承租人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承租人租赁到期后如需搬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内仍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规定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四、承租人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经租管理机构向承租人按月收取。
六、以上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 康 市 物 价 局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 康 市 财 政 局
2013年6月18日
抄送:永康市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永康日报社、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陈美蓉常务副市长、程学军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