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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监〔2013〕63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先规划后布点和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布设原则,在征求各镇(街、区)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印发《永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4日
永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及《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镇、街、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设规划如下:
一、布设原则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二、具体条件
1.各镇(街、区)零售点布设在控制数量内。综合考虑各镇(街、区)的经济状况、人口分布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和发展趋势,规划全市非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总数量不超过328家,城区布设数量不超过35家,各镇(街、区)具体布设数量见附表。
集镇所在地(所在行政村)布设数量控制在2到6家以内;原则上每条街道或一般行政村布设数量不超过一家,户籍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一家。人口数量较少,且邻近村已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自然村可不予布设。
各镇(街、区)现有集镇地或行政村有烟花爆竹专店或专柜布设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相关集镇或行政村暂不新增布设点,原布设点遵循规定条件,严格换证许可。
2.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农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