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
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的通知
各工业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部分工业企业负担,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帮助部分工业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部分工业企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受“菲特”台风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工业企业。
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时间和标准
在2013年11、12月份(费款所属期10、11月份)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缴费比例。下浮标准按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本企业2个月的社会保险单位统筹缴纳部分费款。
三、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险种和行业范围
(一)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二)在永康市范围内除石油、石化业;电力业;烟草业;个体工商户外的各类工业企业。
(三)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属工业企业(除石油、石化业;电力业;烟草业;个体工商户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执行企业标准的。
2、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属工业企业(除石油、石化业;电力业;烟草业;个体工商户外)的正常应缴费款,但不包括补申报、补收(退)的费款。
四、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具体操作流程
实行自行申报的企业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给地税机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的申报、核定程序按原规定操作。
(一)在2013年11月1--15日自行申报所属期为2013年10月份和2013年12月1--15日自行申报所属期为2013年11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统筹应缴费款,地税机关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给地税机关的,地税机关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统筹100%减征。
(三)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按规定正常缴纳。
(四)享受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名单以2013年10月、11月底地税机关征收名单为准,直接从数据库中取出。
(五)对虚假提高当月缴费基数的,由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评估,一经查实取消减征待遇。
(六)此次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四个险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对个人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本意见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