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公务员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方岩风景名胜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程序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考核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组〔1998〕32号)规定并结合以下要求进行。
1、公务员考核根据《永康市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永委办[2013]57号)和《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3年镇(街道、区)和市机关部门综合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永委办〔2013〕58号)执行。
2、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含孝行)、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平时考核的重点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3、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包括由市委组织部考核的现职市管领导干部、退出现职领导干部,下同)的15%以内。上年度考评结果为市级先进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考评先进指标不得重复使用);上年度考评为“一票否决”单位,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优秀公务员必须在全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公务员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新录用公务员见习期、试用期内,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现职市管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动态考核情况来确定,退出现职领导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出现职领导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委[2012]10号)实行单列考核。
3、年度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4、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考核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考核规定,防止考核工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于突破规定优秀等次比例和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的单位,不予兑现考核结果。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永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永劳人字[1996]12号),并参照《永康市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永委办[2013]57号)和《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3年镇(街道、区)和市机关部门综合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永委办〔2013〕58号)执行,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以内,上年度考评为先进单位的,优秀比例可以提高到15%。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上报要求
1、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机关各部门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表式见附件1)一式三份、《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表式见附件2)一式一份,于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表式见附件4)一式四份,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