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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办理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下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现就当前执行退休政策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如下:
1、男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工人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浙组〔1995〕12号)规定,各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到龄即退政策,按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既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也不用征求本人意见,更不得自行延长其退休年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市管干部仍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通知),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办妥退休手续,当月工资照发,次月改发退休费。若有逾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其到达退休年龄时间计发退休费,因逾期办理而产生的有关待遇处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三、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如其出生日期的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四、各单位要认真查阅本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审核其出生年月,确定出本单位2014年度到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与《2014年度机关单位到达退休年龄人员名单》(附件1)进行仔细核对,查漏补缺,确保无误。如对名单存有疑义或名单上尚有遗漏之处,请及时书面反馈。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其他人员报市人社局。
五、各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携带《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附件2)一式四份和照片一张,参公单位还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六、各主管部门负责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下属参公单位。
附件1:2014年度机关单位到达退休年龄人员名单(不含市管干部)
附件2: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