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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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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服领办〔20143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永康市服务业发展

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提升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61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应符合《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61号)有关规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必须是在永康注册(独立建帐、在永康纳税)以及在永康投资建设的,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单位。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税收违规行为的、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申报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各单位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的予以追回。

二、申报材料

(一)2013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附件3)。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国、地税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税收纳税证明(剔除规费、基金);国、地税稽查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未因税收违规被处罚的证明;涉及与缴纳税收有关的申请专项资金的还需提供:国、地税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无欠税和无延缓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实际营业(销售)收入证明。

(六)其他所需材料(包括:评估报告、评级证明、批复文件、发票等相关证明)。

(七)上报材料均需一式五份,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范本见附件4)。

三、申报程序

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镇(街道、区)签署初审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和汇总后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再由市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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