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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的规定。从费款所属期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缴费工资在2230元与11120元区间如实申报。
二、2013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550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从费款所属期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426.6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599.75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33.8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667.20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4年7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426.6元缴费标准执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47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严格按永财预[2014]68号相关规定的口径申报调整。
六、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12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将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用人单位参保后人员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变更基本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请及时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