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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社会保险
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社会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卫生局
2014年7月30日
关于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社会保险若干政策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办、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原则,以卫生执业资格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第三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具备以下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一)已取得相应的卫生执业资格并依法办理执业注册,或已取得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病理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在该医疗机构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
(三)已参加人事代理。
第四条 单位参保登记。民营医疗机构首次参保,应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条 人员参保登记。民营医疗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及民营医疗机构人事代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联系函。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营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分别享受相对应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