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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
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卫生局
2014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
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岗位空缺信息。
第四条 民营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同类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比例配置人员、设置岗位。
第五条 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应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可为民营医疗机构公开招聘、选调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第六条 鼓励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在公办、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档案转接、人员录用等手续,其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第七条 支持医师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依法开展多点执业,提升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八条 公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拟应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及聘用(劳动)合同办理。
第九条 建立公办、民营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
经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公办医疗机构可以选派具有较强技术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管理工作。期限一般为1至2年,选派期间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