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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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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负责确认和澄清涉及我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四条  我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平台和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条  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采取工作措施和方法,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有责任、有义务将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报告。如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主要与我局相关,我局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予以澄清;如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关,我局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予以澄清;如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我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开办,由公开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局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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