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我局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 下一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