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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逢嫌必检”查控吸毒人员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开展涉毒人员“逢嫌必检”查控工作,力争从中发现查处一批吸贩毒人员,为我局“百城禁毒会战”专项行动增添战果。
永康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11日
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公通字〔2014〕108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逢嫌必检”
查控吸毒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受国际、国内毒情综合影响,全省毒品问题呈加速蔓延趋势。由于涉毒违法犯罪隐蔽性较强,社会面上尚有大量隐性吸毒人员未被发现登记、纳入管控。为深入推进全省百城禁毒会战,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最大限度发现挽救吸毒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及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公安机关百城禁毒会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吸毒检测(“逢嫌必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逢嫌必检”为抓手,最大限度发现隐性吸毒人员。“逢嫌必检”是公安部开展百城禁毒会战“查控吸毒人员战役”要求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切实提高各地发现隐性吸毒人员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滥用毒品人数快速增长,至今年10月底全省在控吸毒人员数已达17万人,每年查获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占比达85%以上。吸毒行为愈发隐蔽,手段不断翻新,日常查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极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事件,潜在的社会危害极大。工作中发现,吸毒行为往往与盗窃、寻衅滋事、毒驾、赌博、卖淫嫖娼、抢劫、抢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省查获吸毒人员数在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占比达8.4%,部分县(市、区)甚至高达15%以上。近年来,在每年查获的吸毒人员中,新发现吸毒人员占比达到55%-60%。因此,基于当前毒情发展态势,在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开展吸毒检测既是拓展吸毒人员查处的有效途径,更是发现隐性吸毒人员、遏制毒品发展蔓延的重要手段,“逢嫌必检”十分必要。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逢嫌必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组织部署,全力发现、查处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减轻毒品的现实危害。
二、以“七类人员”为重点对象,有序开展“逢嫌必检”。根据我省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特点,按照“逢嫌必检”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要以发现和查获的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下列7类人员为重点对象,开展“逢嫌必检”工作:
(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扒窃、入室盗窃、“两抢”等多发性侵财型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员;
(五)从吸贩毒问题较严重的地区(由各市根据毒情自行确定)流入我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六)有吸毒前科或嫌疑的交通违法人员,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七)其他未能排除吸毒嫌疑的人员。
上述七类人员体内是否含有吗啡、甲基苯丙胺成分作为必检项目,其它毒品成分检测由办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逢嫌必检”范围,有序推进对所有违法犯罪嫌疑对象实现“逢嫌必检”。
三、以规范执法为保障,有效处置吸毒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要在日常管理和案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逢嫌必检”要求,对查获的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吸毒检测。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带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执法办案功能区)后,应当在8小时内对其进行阿片类、苯丙胺类毒品现场吸毒检测,并视情开展氯胺酮类毒品吸毒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对检测结论呈阳性,且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吸毒的,要认真落实尿样A、B瓶采集、保管措施。对查获的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既要依法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又要依法对其吸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及时、有效地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除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外,还应当一并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应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四、以多警联动为支撑,推动落实“逢嫌必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推动“逢嫌必检”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完善全省公安机关打防控系统和执法办案平台,将“吸毒检测”纳入涉案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流程范畴,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力争推动对全部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落实吸毒检测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吸毒且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吸毒人员全部录入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百城禁毒会战战果的准确、完整。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吸毒检测”技能纳入各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执勤部门的日常培训,切实提高民警查处吸毒人员能力与水平。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12月8日
现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逢嫌必检”查控吸毒人员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开展涉毒人员“逢嫌必检”查控工作,力争从中发现查处一批吸贩毒人员,为我局“百城禁毒会战”专项行动增添战果。
永康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11日
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公通字〔2014〕108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逢嫌必检”
查控吸毒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受国际、国内毒情综合影响,全省毒品问题呈加速蔓延趋势。由于涉毒违法犯罪隐蔽性较强,社会面上尚有大量隐性吸毒人员未被发现登记、纳入管控。为深入推进全省百城禁毒会战,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最大限度发现挽救吸毒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及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公安机关百城禁毒会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吸毒检测(“逢嫌必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逢嫌必检”为抓手,最大限度发现隐性吸毒人员。“逢嫌必检”是公安部开展百城禁毒会战“查控吸毒人员战役”要求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切实提高各地发现隐性吸毒人员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滥用毒品人数快速增长,至今年10月底全省在控吸毒人员数已达17万人,每年查获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占比达85%以上。吸毒行为愈发隐蔽,手段不断翻新,日常查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极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事件,潜在的社会危害极大。工作中发现,吸毒行为往往与盗窃、寻衅滋事、毒驾、赌博、卖淫嫖娼、抢劫、抢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省查获吸毒人员数在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占比达8.4%,部分县(市、区)甚至高达15%以上。近年来,在每年查获的吸毒人员中,新发现吸毒人员占比达到55%-60%。因此,基于当前毒情发展态势,在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开展吸毒检测既是拓展吸毒人员查处的有效途径,更是发现隐性吸毒人员、遏制毒品发展蔓延的重要手段,“逢嫌必检”十分必要。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逢嫌必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组织部署,全力发现、查处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减轻毒品的现实危害。
二、以“七类人员”为重点对象,有序开展“逢嫌必检”。根据我省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特点,按照“逢嫌必检”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要以发现和查获的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下列7类人员为重点对象,开展“逢嫌必检”工作:
(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扒窃、入室盗窃、“两抢”等多发性侵财型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员;
(五)从吸贩毒问题较严重的地区(由各市根据毒情自行确定)流入我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六)有吸毒前科或嫌疑的交通违法人员,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七)其他未能排除吸毒嫌疑的人员。
上述七类人员体内是否含有吗啡、甲基苯丙胺成分作为必检项目,其它毒品成分检测由办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逢嫌必检”范围,有序推进对所有违法犯罪嫌疑对象实现“逢嫌必检”。
三、以规范执法为保障,有效处置吸毒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要在日常管理和案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逢嫌必检”要求,对查获的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吸毒检测。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带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执法办案功能区)后,应当在8小时内对其进行阿片类、苯丙胺类毒品现场吸毒检测,并视情开展氯胺酮类毒品吸毒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对检测结论呈阳性,且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吸毒的,要认真落实尿样A、B瓶采集、保管措施。对查获的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既要依法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又要依法对其吸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及时、有效地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除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外,还应当一并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应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四、以多警联动为支撑,推动落实“逢嫌必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推动“逢嫌必检”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完善全省公安机关打防控系统和执法办案平台,将“吸毒检测”纳入涉案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流程范畴,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力争推动对全部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落实吸毒检测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吸毒且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吸毒人员全部录入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百城禁毒会战战果的准确、完整。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吸毒检测”技能纳入各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执勤部门的日常培训,切实提高民警查处吸毒人员能力与水平。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