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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7日
永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考核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承办永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的补偿服务工作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经办工作。
第三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客观量化、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与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永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承保合同》)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补偿服务开展情况、基本医保经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考核评定分值评定按《永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考核标准(试行)》(见附表)的规定项目进行,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信息月报表、基金运行情况分析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第六条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协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大病保险
政策宣传工作,在宣传大病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自查与考核组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本考核办法及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供考核组参考。考核组采取听取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汇报,与享受待遇人员座谈,开展满意度调查,现场实地察看,查阅原始档案资料、统计报表等措施,评定工作情况及考核得分分值。
第八条 市考核组于次年11月底对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考核经费拨付挂钩。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考核经费足额拨付;低于90分的,每低一分扣除5%的考核经费;低于80分的,每低一分扣除10%的考核经费,低于60分的,全额扣除考核经费,并取消其大病保险经办资格。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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