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公务员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方岩风景名胜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程序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考核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和《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组〔1998〕32号)的规定并结合以下要求进行。
1、公务员考核根据《永康市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永委办〔2013〕57号)、《关于2014年市机关部门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永委办发〔2014〕81号)和《关于2014年镇(街道、区)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永委办发〔2014〕82号)执行。
2、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含孝行)、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平时考核的重点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3、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包括由市委组织部考核的现职市管领导干部、退出现职领导干部,下同)的15%以内。上年度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为先进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考评先进指标不得重复使用);上年度考评为“一票否决”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优秀公务员必须在全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公务员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新录用公务员见习期、试用期内,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现职市管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动态考核情况来确定,退出现职领导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出现职领导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委〔2012〕10号)实行单列考核。
3、年度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永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永劳人字〔1996〕12号),并参照《永康市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永委办〔2013〕57号)、《关于2014年市机关部门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永委办发〔2014〕81号)和《关于2014年镇(街道、区)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永委办发〔2014〕82号)执行。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1、考核内容。综合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突出工作绩效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本职工作目标、专项工作目标、临时工作目标和作风纪律建设目标等方面内容。以聘用合同管理为主导,突出考核聘用合同的履职情况。“双肩挑”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2、考核等次及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15%。
3、考核方法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