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电子商务协会: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变更成立永康市电子商务促进会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电子商务协会变更登记为永康市电子商务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由永康市科学技术协会变更为永康市商务局,该促进会属于专业性社会团体。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并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促进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促进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在职领导干部兼任,同时促进会理事以上(含名誉职务)原则不得由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含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人员)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和《关于做好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的通知》(永组发[2014]80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促进会变更登记后,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促进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
永康市民政局
2014年9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