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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成立永康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的批复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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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筹备组: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成立永康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成立,该保障会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总工会。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并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保障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保障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在职领导干部兼任,同时保障会理事以上(含名誉职务)原则不得由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含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人员)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和《关于做好规范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的通知》(永组发[2014]80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保障会成立登记后,各项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局核准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本保障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活动,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减轻职工生活负担,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同时保障会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永康市民政局

                                         20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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