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区):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的要求,“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我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165元。现我市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235元标准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41元标准发放。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
特此通知
附件一:社会散居孤儿名单和机构养育孤儿名单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统计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