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确保 “五保”对象能够同步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的精神,以2013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6243元为基数,将我市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的8740元(729元/月)提高到9746元(813/月)。
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参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统计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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