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3〕238号)和2008年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从2013年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标准,从2013年
三、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按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在2012年标准的基础上,从2013年
五、继续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6〕158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5〕69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7〕143号)精神,即在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二)三属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6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661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35元。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320元。
(六)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国家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附件:1.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表
3.在职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