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3号)精神,经2013年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00%确定标准,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标准。
2013年《永康统计年鉴》公布,2012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982元;2012年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069元。
根据以上数据,2013年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二年补助18982元,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二年补助5535元。
自主就业的西藏兵按原西藏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执行,标准为服役二年补助23000元。
以上人员每增加1年兵龄经济补助增加1000元。
特此通知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