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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改〔2015〕24号
关于永康市应均故居异地迁移
保护工程项目的批复
永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要求审批永康市应均故居异地迁移保护工程项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根据浙政函〔2014〕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异地迁移永康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均故居的批复》、市府办〔2013〕17号《常务会议纪要》及市领导批示精神,拟在永康市历史文化街区求知路与规划道路交叉口规划用地内对应均故居进行异地迁移保护工程建设。
二、异地迁移保护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为:拆卸迁移、房屋基础、墙体砌筑、屋面复原、大小木结构复原、消防水电及白蚁防治等。
三、项目总用地16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8.38平方米,其中保留建筑面积427.91平方米;复原建筑面积430.47平方米(其中连廊建筑面积74.96平方米,二层木结构建筑面积355.41平方米)。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358万元(不含征地费用),资金来源:市财政。
五、按规定要求向各有关部门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2月5日
抄送:市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消防大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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