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组织学习,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永康市公安局
2015年2月3日
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户口“网上迁移”,严密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金华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户口“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仍按有关规定分别由迁出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第三条 全市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国家、省、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和各县(市、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应当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技能等级认证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县级、派出所户籍民警个人用户和权限设置工作。户籍民警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注销原使用帐号。
第五条 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市本级、县(市)范围内户口迁移不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不签发户口准迁证;跨县(市、区)户口迁移准迁审批手续由派出所受理,按规定实行内部流转审批,对审批准予迁入的,通知迁移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居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下同)或户主持居民身份证、迁出户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户口“网上迁移”申请后,根据户口迁移法规、政策规定,审核有关材料和信息,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及时予以办理;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应在全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迁移人作住址变动,调取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采集录入迁移原因、新的住址、与户主关系等信息,签发户口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建立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申请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申请不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入人员信息,加盖迁入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在迁出户居民户口簿中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戳记,在户口迁移人“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内手工注明迁出时间、迁往住址等,并由承办民警签字盖章。申请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手续,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九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变更更正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迁入地派出所先不予受理,可以在户口迁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迁入地派出所可以一并办理。
第十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年满16周岁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中没有相片的,迁入地派出所应当采集相片,并为当事人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迁入地派出所应当将户口准迁证二、三联随户口申报审批材料一并归档保存;迁出地派出所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查看本所迁出处理中“住址变动”“变更更正”情况,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根联,由承办民警签名盖章(其中户口迁移证存根联还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在迁出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作迁移变动记载,分别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迁移证存根联存档。同时,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核对当月人口“四变”情况,并及时将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通知有关社区民警。核对中发现户口登记差错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纠正;户口登记差错涉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上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误将他人户口迁入需要恢复户口的,迁入地派出所承办民警应及时与对方派出所户籍民警联系沟通,在恢复户口后,随同填写《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经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证中心审批,然后送交至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证中心;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证中心确认后,应将《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送交至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凭《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及时将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调归原册,《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附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并对原存档的迁移证存根联加盖“作废”章印,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在完善户籍档案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可探索实行户口迁移网上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跨县(市、区)的户口迁移,在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实现“即审、即核、即办”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加强日常户口“网上迁移”办理事项的监管工作,对发现通过办理“网上迁移”故意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原制定的相关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局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现将《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组织学习,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永康市公安局
2015年2月3日
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户口“网上迁移”,严密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金华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户口“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仍按有关规定分别由迁出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第三条 全市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国家、省、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和各县(市、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应当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技能等级认证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县级、派出所户籍民警个人用户和权限设置工作。户籍民警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注销原使用帐号。
第五条 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市本级、县(市)范围内户口迁移不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不签发户口准迁证;跨县(市、区)户口迁移准迁审批手续由派出所受理,按规定实行内部流转审批,对审批准予迁入的,通知迁移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居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下同)或户主持居民身份证、迁出户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户口“网上迁移”申请后,根据户口迁移法规、政策规定,审核有关材料和信息,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及时予以办理;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应在全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迁移人作住址变动,调取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采集录入迁移原因、新的住址、与户主关系等信息,签发户口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建立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申请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申请不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入人员信息,加盖迁入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在迁出户居民户口簿中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戳记,在户口迁移人“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内手工注明迁出时间、迁往住址等,并由承办民警签字盖章。申请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手续,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九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变更更正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迁入地派出所先不予受理,可以在户口迁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迁入地派出所可以一并办理。
第十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年满16周岁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中没有相片的,迁入地派出所应当采集相片,并为当事人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迁入地派出所应当将户口准迁证二、三联随户口申报审批材料一并归档保存;迁出地派出所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查看本所迁出处理中“住址变动”“变更更正”情况,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根联,由承办民警签名盖章(其中户口迁移证存根联还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在迁出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作迁移变动记载,分别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迁移证存根联存档。同时,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核对当月人口“四变”情况,并及时将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通知有关社区民警。核对中发现户口登记差错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纠正;户口登记差错涉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上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误将他人户口迁入需要恢复户口的,迁入地派出所承办民警应及时与对方派出所户籍民警联系沟通,在恢复户口后,随同填写《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经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证中心审批,然后送交至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证中心;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证中心确认后,应将《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送交至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凭《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及时将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调归原册,《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附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并对原存档的迁移证存根联加盖“作废”章印,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在完善户籍档案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可探索实行户口迁移网上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跨县(市、区)的户口迁移,在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实现“即审、即核、即办”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加强日常户口“网上迁移”办理事项的监管工作,对发现通过办理“网上迁移”故意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原制定的相关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局业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