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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安局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单位:

  现将《永康市公安局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组织民警学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康市公安局

                                             2015年2月9日
  
 

       永康市公安局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置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浙江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置公安机关接报的醉酒人员求助、肇事警情。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执行;采取醒酒约束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醉酒人员是指因饮酒过量导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降低,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员,表现为精神亢奋、语无伦次、行为失控、狂躁或者神志不清、昏睡不醒等状态,由接处警民警通过询问、观察作出判断。

  第三条  处置涉及醉酒人员警情遵循依法、及时、妥善、文明的原则。

  民警处置涉及醉酒人员警情时,应当多使用平和关爱的言语,少使用责骂等容易引起对抗情绪的语言,注重保护醉酒人员、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人身、财产损害。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派出所、交警等单位接警人员接报涉及醉酒人员的报警、求助时,应当详细了解现场情况,问清具体地点、发现时间、醉酒程度、肇事行为、人数规模、持械状况、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具体情节及危害后果。必要时,应当保持与报警求助人的联系。

  第五条  处警单位接到涉及醉酒人员的报警或者110处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根据具体警情安排相应数量的民警处警,协辅警可以协助。醉酒人员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先期处置民警不得少于2人,并保持警力绝对优势。

  第六条  处警民警出警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携单警装备、约束带、警绳、执法仪或者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的现场处置、取证装备和常用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了解掌握现场情况、疏散围观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对现场难以控制的,应当及时向110或所属单位请求增援。

  第八条  对醉酒求助的,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醉卧在交通要道、人群拥挤、桥梁水沟等危险地带的,将其劝离或者移至安全地带,避免意外伤害,但受伤不宜移动的,应在原地采取保护措施,通知120采取救护措施;

(二)对现场醉酒人员求助的,处警民警通过询问本人、同行和在场人员、查看其手机、身份证件及随身携带物品等方法,查明醉酒人员身份,了解亲属、朋友及工作单位情况;

(三)及时通知亲属、朋友及工作单位带回看护;无法联系到看护人员的,可以送回住处联系相关人员看护,并由家属、亲友或者单位人员在《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上签字确认;

(四)对醉酒神志不清、受伤等需要救治的,及时通知120救护,必要时也可护送医院治疗;

(五)对散落现场的物品进行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妥善处置保管,现场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六)发现疑似醉酒死亡事件,应当保护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及时通知刑侦部门勘验现场,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第九条  对醉酒肇事的,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一般肇事人员予以劝阻制止;有对方当事人的,进行劝告,避免激化矛盾。情况紧急或不听劝阻继续肇事,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控制约束;不能通知到家属、单位领回家里的,要及时送医院醒酒;

(二)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得以制止,受害人没有要求查处意见的,可通知家属或单位带回醒酒看管;有轻微违法行为,受害人要求查处的,经处警民警现场固定证据后,也可先通知家属或单位带回醒酒看管,待酒醒后再传唤处理。

(三)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采取处置措施予以制止,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

(四)对醉酒严重和现场受伤人员,不宜搬动,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医院救治;直接送医院的,小心搬动,保持平稳;

(五)开展现场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对目击者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构成刑事案件的,在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向110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条  看管人员发现身体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医院救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员,醉酒严重有送医院醒酒必要的,处警民警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将其送医院看护醒酒:

(一)有违法行为,由家属或者单位带回影响案件调查的;

(二)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犯罪嫌疑的;

(三)看管发现异常情况的;

(四)其它需要送医看护醒酒的。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宜由家属或者单位带回的醉酒人员,在带至公安机关专门的醒酒室醒酒;醒酒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人员面对面看管,防止出现自伤、自杀、逃跑等情况。

对于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交警采取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对醉酒人员的醉酒状态、肇事经过、警情处置、采取约束措施及在公安机关醒酒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医院醒酒,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按规定保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情况应当按规定反馈,填写接处警记录、录入警务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醉酒人员在警情处置、醒酒、约束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置或者看管民警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接到人员伤亡的报告后,报请局领导确定事件处置领导,指挥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一)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二)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三)对因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及时通知当地检察机关;

(四)开展事件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相关民警、单位和个人宣布调查结果;

(五)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根据需要确定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民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处置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受法律保护;违法处置涉及醉酒人员警情,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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