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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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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保障到位。

二、困境儿童保障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2类:

1、机构养育孤儿。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 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而由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4类: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在押(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度残疾(国家残疾标准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特殊病种1年以上,下同),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长期患重病、再婚后家庭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事实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

(三)困难家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患重病、罕见病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儿童。重病和罕见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脑瘫、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各种重大疾病。

三、救助标准

1、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并按季发放。同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3、困难家庭中的病残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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