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同意周文剑辞去公职的批复
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经研究,同意周文剑同志辞去公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日
送:市委办,市府办,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存:本人档案
附件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去公职时间:
审批机关:
经办人: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你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辞去公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按照规定协助转递档案。
2.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