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5〕4号
关于调整社会福利院自费寄养老人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永康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适度提高寄养老人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近年来物价水平和市场上保姆工资提高,抬高了养老院护工工资,致使你院自费寄养老人收支亏损加大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调价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你院自费寄养老人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如下:
一、床位费:老楼(一、二期工程楼)330元/床.月;新楼(三期工程楼)400元/床.月。
二、护理费,三级护理230元/人.月,二级护理350元/人.月,一级护理580元/人.月。特别护理,根据护理服务需要,由福利机构与寄养人亲属自行商定。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福利机构根据服务设施改善情况在20%的幅度范围内实行浮动。
四、护理等级的划分、伙食费、医疗费等问题仍按永价〔2009〕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批复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请你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对自费寄养老人的服务费用单独列账,促进成本核算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8日
抄送:永康市市府办、监察局、民政局、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永康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