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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和稽核参保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确保基金的足额征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稽核对象
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稽核内容
1、企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工资总额确定(月缴费基数精确到十位数);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人员、机关行政工人)缴费基数按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含年终考核奖)、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确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基数按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