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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的规定。从费款所属期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缴费工资在2420元与12090元区间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