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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永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9月18日
永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科技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永康市级科技计划、没有经费资助的上级科技计划等项目。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上级科技计划的申请书或下达的文件视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书面结题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选取确定。
第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计划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计划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九条 严格依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前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