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直医疗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探索我市医疗机构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工作模式,切实做好性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性病疫情增长势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开展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现将《永康市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30日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永康市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永康市是性病报告病例数较高的县(市、区)之一,尤其是梅毒、淋病报告病例数在近几年一直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是控制性病传染源、减少性病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性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性病疫情增长势头,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开展医疗机构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相关定义
性病是指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目前主要监测的性病病种为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是指性病诊疗机构应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按要求提供规范、合法、有序的性病诊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1.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2.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行顺畅、医防整合的性病防治工作模式。
3.提升医疗机构性病诊疗能力,形成规范的性病诊疗体系。
(二)具体目标
1.性病疫情报告现场复核准确率达98%以上,胎传梅毒报告准确率达95%以上,梅毒分期准确率达90%以上,性病漏报率控制在2%以内。
2.性病诊疗机构对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比例达90%以上,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比例达90%以上。
3.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梅毒检测率达90%以上,梅毒感染孕产妇孕期治疗覆盖率达90%,胎传梅毒患儿接受规范治疗率达95%。
4.从事性病疫情管理、临床诊疗和实验室检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85%以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5.性病诊疗机构实验室梅毒血清学检测室间质评参加率达100%,合格率达95%以上。
6.按要求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咨询,并提供性伴通知、安全套推广及发放干预包等综合预防服务工作。
三、工作安排
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试点工作2016年启动,周期为三年。
(一)准备阶段(2016.7-9月)
1.制定和印发《永康市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试点项目工作启动会。
3.目前具备皮肤科诊疗资质的医疗单位有: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永康医院、芝英中心卫生院、象珠中心卫生院、西溪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于7月20日前做好基线调查并上交市卫计局公卫科(附件1)。需要开展性病诊疗规范化试点的单位,须按(附件2)要求作好整改,于8月底前向市卫计局提出性病规范化诊疗的书面申请。
4.市卫计局于9月份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医疗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经评审合格后,由市卫计局发文为永康市性病定点诊疗机构。
(二)实施阶段(2016.10-2018.12月)
1.市卫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对性病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2.各性病诊疗机构对照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考核评价标准,按要求抓好工作内容落实。
3.市疾控中心承担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项目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对性病诊疗机构规范化诊疗服务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阶段(2019.1-4月)
1.市卫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性病诊疗机构进行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达标验收。
2.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报省卫计委,迎接省卫生计生委对我市进行考核评估。
四、工作内容
性病诊疗机构在开展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时,应当向患者提供规范合理的咨询、检测、诊断、治疗等服务,同时要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宣传教育和综合干预等工作。
(一)规范化诊疗
1.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性病门诊日志,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
2.按照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公示诊疗及检验服务、药品等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3.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同时,要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做好主动随访、追踪管理、性伴通知、安全套推广及发放干预包等综合预防服务工作,并予以记录。
4.开展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等。对确诊的胎传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
5.性病诊疗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开展性病病原体检测的能力,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按规范进行检测和报告,并参加性病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6.性病诊疗机构内部不具有性病诊疗规范化资质的科室,发现疑似性病病人时,应及时转诊到有资质的科室进行诊治或申请会诊。
(二)性病疫情管理
1.性病诊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性病诊断应当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性病诊断的具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报告责任人。
2.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误报疫情,并做好五种性病的资料汇总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3.性病诊疗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疫情漏报自查和报告卡质量分析。同时要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性病诊断符合率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三)宣传教育和干预
1.积极开展大众和就诊人群性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健康教育处方或针对性宣传资料。候诊区要张贴性病相关的健康教育宣传画或有宣传栏。诊室或候诊区备有性病健康教育处方、性伴通知卡、安全套及使用方法演示图。
2.加强对性病患者的追踪治疗和随访,进行复查和判愈,并做好记录。随访的次数、频率、时间长短等应根据不同的感染情况而定。对出现性病并发症的患者应进行密切随访,直到康复。
3.性病诊疗机构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应对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检测、咨询、诊疗,预防胎传梅毒的发生。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结合艾滋病的宣传和干预,对有易感染性病高危行为的人群开展性病知识宣传,并提供咨询和综合干预等服务。
(四)人员培训
1.医务人员开展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要求取得岗位培训证。
2.从事性病疫情管理、临床诊疗和实验室检测的专业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且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在岗复训,并参加考核。
3.性病诊疗机构每年应当组织院内各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开展性病防治知识业务培训。
五、机构职责
(一)市卫计局
市卫计局承担本辖区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项目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疾控中心协助卫计局制定辖区内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目标,负责辖区内人员培训工作,对性病诊疗机构的项目开展提供业务指导,并定期进行督导,加强与性病诊疗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负责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三)性病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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