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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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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于2016年6月20日开始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经本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校验期为1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时间及提交材料

见附件

三、校验审查

(一)我局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校验申请予以受理,并对校验材料进一步审核,根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结果,结合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将予以注销;对具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坚决予以注销。

(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我局将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校验地点

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金城路2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注意事项

1、2016年度校验工作在即,各医疗机构接通知后,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对照整改,合理规划布局、严格科室设置、全面规范管理、调整充实人员、逐步完善功能并按时申请校验,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市二院、各街道(镇、中心)卫生院负责通知所属辖区内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组织辅导《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填写,协助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永康市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应提交材料及具体时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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