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相关下属单位:
为预防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永人社〔2014〕132号)等规定以及市法制办工作要求,现就今年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198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条款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198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制定,由市政府或市府办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违法情形且与上级文件精神相一致的,予以保留。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替代的,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明令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四)个别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组织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局办公室和局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科室负责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清理。相关科室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政策法规科提出清理意见(含纸质和电子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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