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各科(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人力社保领域的信访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问题,根据省信访联席办《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就做好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目的和意义
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信访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标是:进一步理清我局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二、理清人力社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和受理范围
(一)法定途径。处理人力社保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核申诉、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司法、信访等8项。根据我局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梳理列出了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附后),明确了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受理范围。对于群众的各类诉求,通过下列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维权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4.复核申诉。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符合《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受理范围的复核、申诉和再申诉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复核申诉途径处理。
5.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受理范围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处理。
6.举报投诉。对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方面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保险法》受理范围的,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相关证据的,引导其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举报的,符合《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行政监察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检查举报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纪检进行检举控告。
7.司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引导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反映问题。
8.信访。对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三、建立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制,由分管信访的局班子成员负责,局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科、就业培训科(劳动关系科)、社会保险科、公务员管理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仲裁院等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法定途径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转换渠道,同一事项有两种以上解决途径的,排出先后顺序,供群众选择。
(三)建立会商机制。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超过相应法定途径时效等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会商,妥善处理,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
各科室、单位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坚持为民、便民原则,按照《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高实体性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抄送:市法制办,市信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2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3 |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4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5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6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
(二)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1 | 生育待遇核定发放 |
2 | 工伤待遇核定发放 |
3 | 养老待遇核定发放 |
4 | 失业待遇核定发放 |
5 |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支付 |
6 | 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 |
7 | 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 |
8 | 就业创业各类补贴补助核定发放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永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永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永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意见》等。
(三)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提前退休(退职)确认 |
2 |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3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4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5 | 工伤费率核定 |
6 | 医保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备案 |
7 | 异地退休人员生存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8 | 职工工伤认定 |
9 | 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10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
(四)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
1 |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2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3 | 抽样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