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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永政发〔2005〕129号)、《永康市社会保障政策补充意见》(永政办发〔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从费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缴费工资在2590元与12930元区间如实申报。
二、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42276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费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507.6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902.6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55.4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775.80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507.60元缴费标准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71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永财预〔2016〕68号相关规定的口径申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