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等规定
各科(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加强财务控制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求关系,保证其所反映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真实有效。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都要全面真实准确地纳入单位核算体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坚决防止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支滥用现象发生。各项资金收入,都要开具正规的财政专用票据,款项收入缴存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管理,款项支出由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从国库集中支付帐户统一列支。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20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5万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资产处置),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审签,再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第五条 实行预报后批制度,各项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由职能科(处、室)预先提出申请,并报直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第四条的权限预先报批。费用实施后,由职能科(处、室)负责人审核,按第四条的权限审批。
第六条 经费开支(资产处置)定期向局党组进行集中汇报。
第三章 物资采购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日常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应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保管、领用,并及时清理库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八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并通过财政预算审核,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并已通过财政预算审核,由相关科(处、室)提出计划,经业务分管或具体联系的领导同意,由职能科(处、室)负责实施,局纪检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监督。
第九条 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可以自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局纪检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监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根据永委办发〔2014〕136号文件严格执行。对上下来客一般由业务科(处、室)负责人与办公室联系报备,由办公室统一做好接待登记,需招待用餐的,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出差费用根据永政办发〔2014〕33号文件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超出部分自负。
第十二条 超公务卡消费透支额度的,确因公预支费用的,由使用人填写借款凭据,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费用产生后一般半月内应予结算,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需向财务室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个人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由局财务室如实申报,所缴税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规范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不得私设项目或提高标准发放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科学制订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方案,及时发放工资待遇。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