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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改〔2017〕340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永康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永委办发〔2016〕18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浙发改综体〔2017〕83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永康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康市民政局
中共永康市委组织部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永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永康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永康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永康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永民〔2017〕25号)。
6.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管理要求,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总商会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8.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9.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依据《永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永财预〔2017〕117号),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永财预〔2017〕11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协会商会注销时,应按规定组织清算,清算后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有权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0.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1.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12.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永康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试行)》(永管综〔2017〕34号)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13.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4.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5.对获法律法规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