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全局各项采购活动符合程序规定,做到廉洁采购,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和清廉后勤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的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事项(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依据),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活动以“物有所值”为导向,以“质量、价格、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廉洁、高效、节约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不得违反程序违规操作,不得奢侈浪费。
第四条 根据《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清单》相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非日常采购,需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由采购小组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党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我局采购工作的特点,成立局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采购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科,下称“采购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采购领导兼任,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 采购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各科室(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履行采购工作职责情况;提出采购管理制度修订意见;汇总、审议各科室各单位采购计划、方案,提出采购建议,组织采购活动,监管采购物资出入库,做好采购台账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除简易程序采购外,原则上由3人以上采购小组成员参加方可进行采购活动。
第八条 邀请纪检监察派驻组成员列席重大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具体额度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由局采购小组依法组织自行采购。自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是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招标,并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工程建设商、供应商、服务商(下称“供应商”)。
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3家)参与投标,采购小组根据邀请招标情况,确定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是局临时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是局成立临时谈判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经谈判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是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项目,所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等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特殊采购。
询价采购是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经询价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报局党组研究确定最优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需求单位应拟订采购初步方案,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项目预算和拟采取的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采购项目应尽可能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按程序获取本项目的采购资金。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单位提出采购初步方案后,填写《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项目实施审批表》(见附件1)《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施、设备采购(更新)申请表》(见附件2)或《永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物资采购申请表》(见附件3),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申请表与采购初步方案一并报采购办汇总。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磋商、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办应根据采购项目编制初步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主要包括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第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单位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经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一起参与采购,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办应拟定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品名数量、技术质量参数、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磋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经局采购小组组长审核,如需专家评审的,按规定执行。具体采购活动由采购办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供应商邀请、推荐方式须符合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供应商人选和范围。
第十七条 选择供应商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采购项目对货物、服务有指向性的,须经专业人员评定,并经局采购小组批准后确定选择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会议现场应全程做好采购会议记录和《采购纪要》(见附件5),参会人员需在《采购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确定供应商后,应及时做好合同签订、结果公告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