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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我们制定了《永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0日
永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永康市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附件1)参照《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并结合本市实际公共管理服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永康市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设置公益性岗位。相关岗位采用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形式的,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农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全市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公共管理服务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仅限于在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和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等。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劳动力、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通过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份开展,申报年份为下一自然年度。
农村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各行政村于每年10月底前将《永康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上报至各镇(街道、区)初审;
(二)镇(街道、区)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三)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由各行政村在本村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四)招聘结束,各行政村将《永康市公益性岗位拟录用人员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和就业人员相关资料各1份上报镇(街道、区)初审;
(五)镇(街道、区)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六)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12月底前,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可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签订上岗协议(附件4),从次年开始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就业期间按上岗协议的约定由各行政村定期发放劳动报酬。
其他需要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市人力社保局将审核通过的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用人单位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5),办理就业登记。
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公益性岗位录用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出现不符合上岗条件、在协议期内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户口迁出等情况以及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含上岗协议)。
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上岗协议)等情况。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全日制就业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就业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5%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由市人力社保局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人同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录用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在岗时间将补贴期限最长延至该人员退休当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补贴对应期间为上一自然年度。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资金发放到各用人单位。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将补贴款拨付到各镇(街道、区)财政专户后,再由各镇(街道、区)负责及时下拨到各行政村账户。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每年1月份,各行政村将《永康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6)、《承诺书》(附件7)、上岗协议、劳动报酬发放凭证等资料各1份上交各镇(街道、区)初审;
(二)2月份,镇(街道、区)将初审通过的相关资料上交市人力社保局复审;
(三)3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对所有资料复审确认后,根据各岗位安置人数和在岗时间予以核发岗位补贴。
其他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及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对所有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情况等进行检查。农村公益性岗位可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镇(街道、区)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从发现问题的当月开始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对发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或领取补贴的,取消其上岗资格,从用人单位收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永康市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
附件2:永康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申报表
附件3:永康市公益性岗位拟录用人员申报表
附件4: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供参考)
附件5:劳动合同(供参考)
附件6:永康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附件7:承诺书
附件1:
永康市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
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计生协管等。
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
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
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
7.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
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
附件2:
永康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拟设置公益性岗 位 情 况 | 序号 | 岗位名称 | 使用理由 | 岗位地点 | 岗位数量 (个) | 是否为全日制岗位 | 拟聘用 人员类别 | 每月支付劳动报酬(元) | 核准人数(人力社保部门填写) | ||
镇(街道、区)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 社保局 意 见 | 经办: 复核: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非农村公益性岗位不用填写镇(街道、区)意见,共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一份;
农村公益性岗位共一式三份:行政村、镇(街道、区)、市人力社保局各一份。)
注:如为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拟聘用人员类别”填下列序号之一:①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家庭劳动力;②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③农村复员转业军人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④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