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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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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助力我市打造全国乃至世界“先进工业制造业基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对象为当前失业保险在本市参保的企业职工,也包括失业前最后一次失业保险费在本市缴纳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申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累计缴费时间包括异地跨统筹区的缴费时间和已计算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缴费时间。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取得时间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参照申领时我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发放。

取得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按不同等级标准的150%发放。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以证书核发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最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  技能提升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领和发放:

(一)申请

1.申请时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本办法施行前核发证书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

2.办理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3.申请材料:

①《永康市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1份;

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代为申领的,需同时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审核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

1、参保缴费情况审核。通过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根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数据确定。

2、证书信息审核。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及本地职业资格系统甑别证书信息。

(三)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统一在永康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的社保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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