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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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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节能审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

    (5)供电营业区审批;

    (6)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第一、第四、第六条、《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第九条、《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等。

    (二)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违法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标评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者向他人透露招投标有关情况等的处罚;

    (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5)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6)招标人违法实施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实施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1)招标人违法实施中标行为的处罚;

    (1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进行违法转让、分包等的处罚;

    (1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4)招标人违法实施资格预审等行为的处罚;

    (15)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7)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转让代理业务,或者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18)违法出借资质的处罚;

    (19)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20)违反招标程序行为的处罚;

    (21)违法实施评标行为的处罚;

    (2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2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25)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26)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27)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处罚;

    (28)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又拒绝提供给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利用的处罚;

    (29)违法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处罚;

    (30)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3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2)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相关证件、文件等的处罚;

    (33)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处罚;

    (34)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或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罚;

    (35)对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6)盗窃电能的处罚;

    (37)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38)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39)对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处罚;

    (40)对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41)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未经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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