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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节能审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 (5)供电营业区审批; (6)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第一、第四、第六条、《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第九条、《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等。 (二)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违法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标评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者向他人透露招投标有关情况等的处罚; (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5)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6)招标人违法实施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实施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1)招标人违法实施中标行为的处罚; (1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进行违法转让、分包等的处罚; (1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4)招标人违法实施资格预审等行为的处罚; (15)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7)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转让代理业务,或者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18)违法出借资质的处罚; (19)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20)违反招标程序行为的处罚; (21)违法实施评标行为的处罚; (2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2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25)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26)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27)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处罚; (28)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又拒绝提供给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利用的处罚; (29)违法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处罚 (30)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3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2)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相关证件、文件等的处罚; (33)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处罚; (34)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或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罚; (35)对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6)盗窃电能的处罚; (37)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38)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39)对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处罚; (40)对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41)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未经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第五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七、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一、第七十二、第七十三、第七十四、第七十五、第七十六、第七十八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一、第七十七、第八十四条、《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第六十三、第六十五、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政府基金 2 对建设工程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政府基金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三条、《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10]59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经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经信单位内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华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经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民爆器材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3)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联合验收; (4)信息化规划备案、信息化应用市场监管审核; (5)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调查统计和备案登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检举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经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经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经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