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规范我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各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其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二、本规程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我社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社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我社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我社社有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我社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本社应当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